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桃簡調字第413號
聲 請 人 優協賣場協銷企劃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范春賢
相 對 人 佳欣生技藥粧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炳鴻
上列
當事人間返還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
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,
準用
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,同法第405 條第3 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
兩造委託通路行銷合約書
合意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
第一審管轄法院,經相對人於102 年7 月12日具狀
抗辯本院
無管轄權,依同法第24條規定,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
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。
爰依職權將
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
司法事務
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
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