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桃勞小字第26號
原 告 陳俊民
被 告 建名精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傑茂
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
。
經查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87,700元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
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,逾期不
補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涵雯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
抗
告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
書記官 陳智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