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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桃園簡易庭 102 年度桃勞小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6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加班費等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桃勞小字第26號 原   告 陳俊民 被   告 建名精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傑茂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87,700元,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,逾期不 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6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7   月   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智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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