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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桃園簡易庭 102 年度桃勞簡字第 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2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桃勞簡字第2號 原   告 鍾育勳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聯矽業化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,具狀補正訴之聲明及其原因事實 ,並對造人數提出繕本,逾期即駁回其訴。 理 由 一、按起訴,應以起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 其原因事實、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事項,提出於法院為之 ;又原告之訴,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 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、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 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,於起訴狀上並未記載事實理 由原因事實。原告於本院訊問期日復稱:「伊是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是否存在。但伊其實是要被告給付薪資,律師說必 須要先確認兩造僱傭關係存在,才有辦法提起這件訴訟。」 等語,核之其訴之聲明、所提起之訴訟究為給付之訴確認 之訴均屬不明。揆之首揭規定,其起訴程式顯有欠缺,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,具狀向本院補正上開欠缺 ,如逾期未補正,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、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, 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曾名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妤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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