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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桃園簡易庭 102 年度桃勞簡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6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薪資等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桃勞簡字第22號 原   告 李惠蓉 訴訟代理人 陳慶瑞律師 複 代理人 許明桐律師 被   告 盛江流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復 訴訟代理人 潘明彥律師       張仕翰律師       魏雯祈律師 上  一 人 複 代理人 徐慧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上午十一 時二十分整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 理 由 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,就本件請求資遣費及預告工 資之請求權基礎為何( 請明確指出法律條文) ,具狀表示意 見,繕本請逕送對造。 三、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徐雍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;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智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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