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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桃園簡易庭 102 年度桃勞簡字第 4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6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資遣費等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桃勞簡字第44號 原   告 范瑞珠 訴訟代理人 簡長順律師 被   告 亨新電子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培全 訴訟代理人 童梅枝       徐立信律師 複 代理人 江婕妤律師       林威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,業經辯論終結,茲本案尚 有續行審理之必要,爰命再開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104 年7 月17 日上午11時20分,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,另請 原告於7 日內具狀提出請求被告賠償勞工退休金損害17萬 4,294 元之計算式及計算依據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4   年  6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4   年  6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邱志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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