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桃勞簡字第44號
原 告 范瑞珠
訴訟
代理人 簡長順
律師
被 告 亨新電子工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培全
訴訟代理人 童梅枝
徐立信律師
複 代理人 江婕妤律師
林威伯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
資遣費等事件,業經
辯論終結,茲
本案尚
有續行審理之必要,
爰命
再開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104 年7 月17
日上午11時20分,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
言詞辯論,另請
原告於7 日內具狀提出請求被告賠償勞工退休金損害17萬 4,294
元之計算式及計算依據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
書記官 邱志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