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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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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桃園簡易庭 102 年度桃小字第 66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6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費用等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桃小字第668號 原   告 吳碧娟 被   告 嘉新國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源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費用等事件,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(本院102 年度司促字第7493號),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,000 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 000 元,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 元,尚應補繳 500 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,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2   年  6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溫宗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2   年  6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邱志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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