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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桃園簡易庭 102 年度桃小字第 97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9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桃小字第978號 原   告 日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婷儀 被   告 興輝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潤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79,386元,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00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,尚應補繳500 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繳納,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9   月   2  日         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9   月   4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智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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