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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桃園簡易庭 102 年度桃簡字第 116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9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桃簡字第1168號 上 訴 人 圓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文彬 訴訟代理人 王皓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艾特先進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貨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3 年8 月15日所為第一審判 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 )174,345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,820 元,然未據上訴人繳納 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、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 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上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9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9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智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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