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桃簡字第1168號
上 訴 人 圓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廖文彬
訴訟代理人 王皓民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艾特先進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
貨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3 年8 月15日所為第一審判
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
經查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174,345 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2,820 元,然未據上訴人繳納
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、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
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上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
抗
告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
書記官 陳智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