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桃園簡易庭 102 年度桃簡字第 11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6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服務報酬等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桃簡字第118號 上 訴 人 竹城代官山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許孝存 被 上訴 人 齊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國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2 年3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經 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54,980 元,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,490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;另上訴人之上訴狀內 亦未載明上訴聲明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、第44 1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逕向本庭補繳,並補正上訴聲明,逾期即駁 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6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曾名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若有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 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;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,不得抗 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6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妤凡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