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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桃園簡易庭 102 年度桃簡字第 129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3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桃簡字第1293號 原   告 家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榮琠 訴訟代理人 楊麗華 被   告 尚津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義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業經辯論終結,茲查本案尚有 續行審理之必要,再開辯論,並訂於民國103 年5 月8 日下 午3 時0 分,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開庭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3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3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妤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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