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桃簡字第1323號
上 訴 人 鍾昌志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協和欣針織有限公司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
,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3 年7 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,提起
第二審上訴。
經查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8,222
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1,500 元,然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、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
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徐雍甯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
抗
告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 日
書記官 陳智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