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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桃園簡易庭 102 年度桃簡字第 132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8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桃簡字第1323號 上 訴 人 鍾昌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協和欣針織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,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3 年7 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,提起 第二審上訴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8,222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,500 元,然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、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 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3   年  8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徐雍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3   年  9   月   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智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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