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桃簡字第468號
原 告 冠展網版機械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趙素慧
訴訟代理人 陳冠州
律師
被 告 林鈞
訴訟代理人 彭國良律師
複 代理人 李庚道律師
洪崇遠律師
被 告 海南正紅科技發展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鈞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張志瑞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確認
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業經
辯論終結,茲
查
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,
爰命
再開辯論,並訂於民國104 年
7 月23日下午2 時40分,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
開庭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葦嵐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
書記官 張妤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