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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桃園簡易庭 102 年度桃簡字第 46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6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桃簡字第468號 原   告 冠展網版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素慧 訴訟代理人 陳冠州律師 被   告 林鈞 訴訟代理人 彭國良律師 複 代理人 李庚道律師       洪崇遠律師 被   告 海南正紅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鈞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志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業經辯論終結,茲 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,再開辯論,並訂於民國104 年 7 月23日下午2 時40分,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開庭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6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4   年  6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妤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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