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桃簡聲字第123號
抗 告 人 立昇起重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國棟
相 對 人 彭榮艦
上列
當事人間
聲請停止執行事件,
抗告人對於民國102 年12月19
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,然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
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後五日內,補繳
上開費用,如逾期不繳將
駁回抗告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姿秀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
書記官 邱志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