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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桃園簡易庭 102 年度桃補字第 10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2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桃補字第103號 原   告 成功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阿約 被   告 駿彪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新傳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。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25,25 0 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,63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 元外,尚應補繳4,130 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 數繳納,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2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2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智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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