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桃補字第139號
原 告 伊必艾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旭芬
被 告 日富光電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鳳婷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曾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,
惟被
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
為起訴。
經查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5,176,
500 元,應繳第一審
裁判費52,282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
500 元外,尚應補繳51,782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
如數繳納,如逾期未補正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8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涵雯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
抗
告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
書記官 陳智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