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桃補字第17號
原 告 簡進維
上列原告與
被告坤榮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
債權存在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(
下同)400,000 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,3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
內,補繳
上開裁判費,如逾期不繳,將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
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曾名阜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
抗
告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
書記官 郭美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