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桃補字第333號
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鍾隆毓
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兆明技術工程有限公司
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
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經查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
(下同)114,431 元,應繳第一審
裁判費1,220 元,扣除前繳支
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720 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後5 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葦嵐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
抗
告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
書記官 張妤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