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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桃園簡易庭 102 年度桃補字第 33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9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債務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桃補字第333號 原  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兆明技術工程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(下同)114,431 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220 元,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720 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9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9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妤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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