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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桃園簡易庭 102 年度桃補字第 37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債務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桃補字第370號 原   告 祺嵇廣告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祺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聲請被告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 下同)105,206 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110 元,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610 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如數繳納,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0  月  16  日         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徐雍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2   年  10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智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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