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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桃園簡易庭 102 年度桃補字第 45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桃補字第459號 原   告 民抬瀝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雅琦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振昇營造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(下同)136,657 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440 元,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940 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2  月  25  日         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何宗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,000 元;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2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宜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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