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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桃園簡易庭 102 年度桃補字第 6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1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桃補字第63號 原   告 竣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至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浩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(下同)219,206 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,320 元,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1,820 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曾名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得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抗 告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妤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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