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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桃園簡易庭 102 年度桃補字第 9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3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第三人異議之訴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桃補字第90號 原   告 全風空壓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林招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錦隆、陳志聲、陳榮信、陳清景、晟興股份有 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具狀陳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,並 補繳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 理 由 一、按因財產權而起訴,應繳納裁判費,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,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原告起訴未陳報訴訟標的價額、未繳納裁判費,亦未 陳明螺旋式空壓機(WOLF 50 HP)2 臺、冷凍式乾燥機(宙 升AD-050)1 臺、冷凍式乾燥機(祐僑YC-50AS )1 臺及空 氣桶(1260L )2 臺之價值等相關資料,致本院無從核定訴 訟標的價額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 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,逾期不補正者,即駁回其訴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曾名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張妤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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