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桃補字第90號
原 告 全風空壓機械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林招
上列原告與
被告蔡錦隆、陳志聲、陳榮信、陳清景、晟興股份有
限公司間
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具狀陳報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,並
補繳
裁判費,
逾期不補正,即
駁回其訴。
理 由
一、
按因財產權而起訴,應繳納裁判費,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,
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。
二、
經查,原告起訴未陳報訴訟標的價額、未繳納裁判費,亦未
陳明螺
旋式空壓機(WOLF 50 HP)2 臺、冷凍式乾燥機(宙
升AD-050)1 臺、冷凍式乾燥機(祐僑YC-50AS )1 臺及空
氣桶(1260L )2 臺之價值等相關資料,致本院無從
核定訴
訟標的價額。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
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,逾期不補正者,即駁回其訴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4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曾名阜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4 日
書記官 張妤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