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桃園簡易庭 103 年度司桃簡聲字第 10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送達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103年度司桃簡聲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興華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丑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鄧炳絃間公示送達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,不知相對人之姓名、居所者,得 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,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 知。又對於當事人之送達,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,受訴 法院得依聲請,准為公示送達。民法第97條、民事訴訟法第 149 條第1 項第1 款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對相對人寄送債權讓與通知之存 証信函,並經郵局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,為此聲請裁定准為 公示送達等語。 三、查聲請人寄送之存證信函係經郵局以「招領逾期」為由退回 有聲請人提出之退件信封影本在卷可稽,經本院依職權函請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派員至相對人之戶籍址訪查,相 對人確實居住於上開地址,此有該分局德警分刑字第000000 0000號函附卷可稽。是以,尚難逕憑招領逾期之退件信函即 認相對人有應為送達處所不明而無法送達之情形,自與前揭 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。從而,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, 不應准許。 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、第24條第1 項、民事訴訟法第 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五、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