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桃小字第1442號
上 訴 人 張詠涵
被
上訴人 飛躍國際電通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葛維倫
訴訟代理人 丁敦品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
起上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
(下同)4,000 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1,500 元。茲上訴人提起
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,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 2
項、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
補繳
上開費用,逾期未補繳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
10 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,000 元;
命補裁判費之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
書記官 邱志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