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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桃園簡易庭 103 年度桃小字第 144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5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桃小字第1442號 上 訴 人 張詠涵 被 上訴人 飛躍國際電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葛維倫 訴訟代理人 丁敦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 (下同)4,000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,500 元。茲上訴人提起 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 2 項、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補繳上開費用,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4   年  5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,000 元;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4   年  5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邱志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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