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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桃園簡易庭 103 年度桃小字第 15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2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桃小字第159號 原   告 意雅特現代家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大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上旺貨運有限公司、大祥倉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(下同)27,58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 元。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 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何宗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,000 元;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3   年  2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沈佳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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