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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桃園簡易庭 103 年度桃小字第 93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7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桃小字第934號 原   告 東方星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明華 訴訟代理人 張棕淂 被   告 竹城鶴岡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偉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業經言詞辯論終結,茲因本 件尚有欠明瞭之處,再開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104 年7 月29 日上午10時40分許,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 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4   年  7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4   年  7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智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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