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桃小字第934號
原 告 東方星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周明華
訴訟代理人 張棕淂
被 告 竹城鶴岡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林偉明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業經
言詞辯論終結,茲因
本
件尚有欠明瞭之處,
爰命
再開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104 年7 月29
日上午10時40分許,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
書記官 陳智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