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桃簡字第1022號
原 告 詹珮苓
訴訟
代理人 成旭昇
被 告 大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文科
訴訟代理人 許淑玲
律師
林其玄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業經
辯論終結,茲
本案尚有續
行審理之必要,
爰命
再開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104 年8 月28日上
午10時30分,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
言詞辯論。另請
兩造
於收受本
裁定後5 日內提出原告通知被告交屋之交屋通知書供本
院
參酌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程欣儀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
書記官 沈佳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