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桃園簡易庭 103 年度桃簡字第 1022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8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遲延利息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   103年度桃簡字第1022號 原   告 詹珮苓 訴訟代理人 成旭昇 被   告 大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科 訴訟代理人 許淑玲律師       林其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業經辯論終結,茲本案尚有續 行審理之必要,再開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104 年8 月28日上 午10時30分,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。另請兩造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提出原告通知被告交屋之交屋通知書供本 院參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8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程欣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4   年  8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沈佳螢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