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桃簡字第1031號
原 告 翔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炳輝
被 告 桃智捷汽車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胡開昌
訴訟代理人 余淑杏
律師
董晉良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04 年5 月11日
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其
假執行之
聲請均
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方面
一、
按訴狀送達後,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,但擴張或
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,不在此限,為民事訴訟法第25
5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。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
告新臺幣(下同)226,000 元。
嗣於本院審理中將請求金額
變更為1,130,000 元,
核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
揆諸
首揭規定,應予准許。
二、次按因訴之變更、追加或提起
反訴,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,
不屬第427 條第1 項及第2 項之範圍者,除當事人
合意繼續
適用簡易程序外,法院應以
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,並由原
法官繼續審理;前項情形,被告不
抗辯而為
本案之言詞辯論
者,視為已有適用簡易程序之合意,民事訴訟法第435 條第
1 項、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經查,
本件原告擴張
訴之聲明
為1,130,000 元,被告不抗辯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,視為
兩
造就本件訴訟已有適用簡易程序之合意,自屬合法,
合先敘
明。
貳、實體方面
一、原告主張:原告於民國103 年7 月間與被告簽立車輛訂購合
約書(下稱
系爭契約),由被告出售其所有納智捷牌MPV 型
號、引擎號碼為G22TEA0000000 號、車號000-0000號自用小
客車(下稱系爭車輛)予原告,約定價金為新臺幣(下同)
113 萬元。然被告交車後發現系爭車輛有附表編號一至編號
九所示之瑕疵(下稱系爭瑕疵),系爭瑕疵於交車時即已存
在,
爰依物之
瑕疵擔保責任之
法律關係及
民法第259 條之規
定,請求被告返還價金等語,
並聲明:(一)被告應給付原
告113 萬元。(二)願供擔保,請准宣告假執行。
二、被告則以:原告已確認系爭車輛之車輛配備及外觀現況,且
經由原告法定代理人李炳輝於被告公司交車確認親筆簽名後
,被告始交車予原告,可見系爭車輛於交車時無系爭瑕疵存
在。又被告基於服務精神,就附表編號三至五所示之瑕疵已
更換新品;就附表編號六所示之瑕疵,已重新烤漆,現已無
呈現顆粒狀;就附表編號七所示之瑕疵,已重新設定電腦程
式;就附表編號八所示之瑕疵,已調整底盤螺絲間隙,共振
音已變小。
而定速系統在特殊情形下,不宜使用,且上下坡
時,因為有時速差異,亦會有影響,故本件無附表編號一所
示之瑕疵,又引擎蓋上有大面積打蠟之痕跡,表面因光線折
射有不同,本件交付時亦無存在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瑕疵,另
附表編號九所示之瑕疵,被告並無證據可以證明交付時即己
存在,系爭車輛自無解約之重大瑕疵或更換新車之事由,況
原告主張之系爭瑕疵,均為原告個人主觀感受等語置辯,並
聲明:(一)
原告之訴駁回。(二)如受不利益之判決,願
供擔保請准
宣告免為假執行。
三、原告主張其於
前揭時間,向被告購買系爭車輛,價金113 萬
元之事實,
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系爭車輛照片、系爭
契約為證,且為被告所不爭執,
堪信為真實。
四、原告主張系爭車輛有系爭瑕疵,依民法第359 條,請求解除
兩造間
買賣契約,然為被告否認,並以前開情詞置辯,是本
件爭點
厥為:原告依民法第359 條規定主張解除兩造間買賣
契約,有無理由?茲敘述如下:
(一)按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,應擔保其物依第373 條之規定
,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,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,亦
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;買賣因
物有瑕疵,而出賣人應負擔保之責者,買受人得解除其契
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。但依其情形,
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
,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,民法第354 條第1 項、第35
9 條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,
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,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亦有明定。
又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,應先由原告負舉證
之責,若原告先不能舉證,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
,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,或其所舉證據尚有
疵累,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(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 號
判例意旨
參照)。從而,原告主張被告出賣之系爭車輛具
有系爭瑕疵,請求解除契約,應就系爭車輛確有系爭瑕疵
,且系爭瑕疵已達滅失或減少系爭車輛之價值或通常效用
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程度者,並為交付予原告時存在之事實
負舉證之責。
(二)經查:
⒈原告主張系爭車輛行駛於高速公路時,定速系統裝置會出
現車輛爆衝情形,或是無法定速於駕駛設定之行車速率(
即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瑕疵)
云云,然證人即任職於被告大
興廠廠長酈治宇於本院中證稱:系爭車輛定速系統不建議
使用在蜿蜒及高低坡路段,李炳輝是反應高速公路行駛時
,遇到上坡路段引擎會增減速的現象,這是正常現象等語
(見本院卷第125 頁),又細譯原告所提出之定速系統使
用手冊,系爭車輛定速系統在車況不容許持續保持定速行
駛時、交通顛峰或混亂,以致車速不穩定時、在蜿蜒路段
或山路、在風大的地區時,不得使用,此有前開手冊在卷
可稽(見本院卷第74-75 頁),是原告此部分主張,是否
於前開情形下使用而生,則有疑問。原告復未提出證據
以
實其說,本院
難認有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瑕疵存在。
⒉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瑕疵,為原告法定代理人李炳輝於系爭
車輛交付後,駕駛系爭車輛前往被告桃鶯廠拋光所留下之
刮痕之事實,為兩造所不爭執,
堪認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瑕
疵,並
非系爭車輛交付原告時即存在甚明。
⒊證人即被告之員工張育慈證稱:系爭車輛係依一般流程交
付車輛,我有和李炳輝點交保卡及車子手冊,再請他確認
車子外觀、車子內部裝置及配件,也打開系爭車輛引擎蓋
和他確認內部的東西,交車確認表的項目我都有一一和李
炳輝確認,並請李炳輝在交車確認表上簽名,後來李炳輝
沒有說什麼,就把車開走了等語(見本院卷第122 頁正反
面),並有交車確認表在卷
可證,復證人酈治宇於本院中
亦證稱:我們在交車前檢查時,並無燃油表無法到達滿格
的位置及儀表板上里程數字LED 燈有不會亮之問題(即附
表編號三、四所示之瑕疵)等語(見本院卷第124 頁反面
),可見李炳輝於系爭車輛交付時,確有與證人張育慈一
一確認系爭車輛外觀、內部裝置及配件後,方在交車確認
表上簽名,且當下並無反應系爭車輛有附表編號二至五所
示之可立即明顯看出之瑕疵,參以證人酈治宇於交車前檢
查時,系爭車輛並無附表編號三、四之瑕疵,準此,無法
遽認附表編號編號三至六所示之瑕疵係系爭車輛於交付時
即已存在。又附表編號三至編號五所示之瑕疵,已由被告
更換新品,而附表編號六所示之瑕疵,亦經原告修復完畢
乙節,且為兩造所不爭執,可見附表編號二至編號五所示
之瑕疵,均屬可得排除之情形,並未影響其效用或價值。
⒋證人酈治宇於本院中復證稱:停車輔助系統並沒有故障,
是電腦程式發生BUG ,我們有更新電腦總程,當下廠內測
試沒有問題,無法研判此問題在交付車輛時即存在;李炳
輝亦有向我反應,系爭車輛行駛中後方有異音,這是前兩
次李炳輝反應系爭瑕疵時都沒有提出過的問題,我們判定
這是車輛共振聲的問題,並調整系爭車輛底盤間隙,調整
完後,共振聲有變小等語(見本院卷第124 頁反面、第12
6 頁),可見附表編號七、八之瑕疵亦為可得排除之情形
,難認影響系爭車輛效用或價值。
⒌又原告
迄言詞辯論終結止,尚未提出證據證明附表編號二
至六、九所示之瑕疵於系爭車輛交付時即已存在,且被告
既已修復多數瑕疵(如前述),而原告亦未提出其他積極
證據證明附表編號三至編號八所示之瑕疵經修復後有何足
以滅失或減少系爭車輛價值或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
情形。另參以原告自103 年7 月購車後迄103 年10月8 日
止,仍繼續使用系爭車輛,行駛里程數高達4015公里,有
桃智捷汽車大興服務廠交修單在卷
可按(見本院卷第54頁
),可見原告有繼續使用系爭車輛,縱令系爭車輛於交付
時有原告主張之系爭瑕疵存在,原告請求解除兩造間買賣
契約,亦顯失公平。從而,原告主張系爭車輛有瑕疵而解
除契約,請求被告返還價金113 萬元,
要屬無據。
五、
綜上所述,原告基於物之
瑕疵擔保責任之
法律關係及民法第
259 條之規定,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13 萬元,為無理由,應
予駁回。原告之訴已經駁回,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,
應併予駁回。
六、本件事證
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攻擊
防禦方法,
核與本案事實
及判決結果不生影響,爰不予一一審究,併此敘明。
七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5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程欣儀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
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
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
書記官 沈佳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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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編號│瑕疵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一 │定速系統設計不當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二 │引擎蓋烤漆有刮痕、色差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三 │燃油指示表失準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四 │儀表板上里程數字之虧損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五 │中央扶手之手機置物架變形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六 │引擎蓋及右前車門呈現烤漆顆粒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七 │停車輔助系統故障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八 │車輛行駛中有異音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九 │後尾車門螺絲突出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