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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桃園簡易庭 103 年度桃簡字第 103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7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桃簡字第1031號 原   告 翔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炳輝 被   告 桃智捷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開昌 訴訟代理人 余淑杏律師       董晉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04 年6月5日所 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事實及理由欄中第貳、四、(二)⒊項第13行 及第19行關於「附表編號二至五」之記載,均應更正為「附表編 號三至六」。 理 由 一、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職權以裁定更正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訴訟法第 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,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 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程欣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(須附繕本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 元)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沈佳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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