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桃簡字第1149號
原 告 賈之寧資優竅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兼
法定
代理人 張瑩懋
兼前列一人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林志航
被 告 福格斯全球有限公司
兼
法定代理人 王尚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業經
辯論終結,茲
本案尚有續
行審理之必要,
爰命
再開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104 年12月28日下
午15時35分,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
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程欣儀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
書記官 沈佳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