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桃簡字第1149號
上 訴 人
即
原 告 賈之寧資優竅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兼
法定
代理人
兼下列一人
訴訟代理人 張瑩懋
兼首列一人
訴訟代理人 林志航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等事件,
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
2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。
經查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
為新臺幣(下同)208,158 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3,315 元,未
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、第442 條
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,
逾期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程欣儀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
10 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,000 元;
命補裁判費之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
書記官 沈佳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