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桃簡字第1226號
原 告
即
反訴被告 立大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陳金英
訴訟代理人 管聰明
訴訟代理人 陳弘恩
被 告
即
反訴原告 台北桃源社區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張泉永
訴訟代理人 石志鵬
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,本院於105 年12月16日所為之判
決,其原本及
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三項關於「
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被告新
臺幣貳拾陸萬壹仟壹佰玖拾陸元」之記載,均應更正為「反訴被
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貳拾陸萬壹仟壹佰玖拾陸元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
依職權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
定有明文。
二、
經查,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,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
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
爰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靜梅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並表明抗告
理由(須附
繕本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 元)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
書記官 游誼