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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桃園簡易庭 103 年度桃簡字第 122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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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桃簡字第1226號 原   告 即反訴被告 立大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陳金英 訴訟代理人 管聰明 訴訟代理人 陳弘恩 被   告 即反訴原告 台北桃源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泉永 訴訟代理人 石志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,本院於105 年12月16日所為之判 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三項關於「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被告新 臺幣貳拾陸萬壹仟壹佰玖拾陸元」之記載,均應更正為「反訴被 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貳拾陸萬壹仟壹佰玖拾陸元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,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 誤,應予更正。 三、爰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(須附繕本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 元)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游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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