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桃簡字第1226號
上 訴 人 立大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陳金英
訴訟代理人 管聰明
訴訟代理人 陳弘恩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桃源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
費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
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該上訴利益(包括本訴及
反訴部分)經核定
為新臺幣382,011 元,應徵上訴審
裁判費新臺幣4,190 元,未據
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
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靜梅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
書記官 游誼