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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桃園簡易庭 103 年度桃簡字第 128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4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代位請求給付買賣價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桃簡字第1285號 上 訴 人 彭吳淑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駿金屬股份有限公司間代位請求給付買 賣價金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4 年3 月11日所為第一審 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 同)42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,780 元,然未據上訴人繳納,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、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上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4   年  4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4   年  4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智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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