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桃簡字第1484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金篆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柔淑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良信建材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
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 年8 月27日103 年度桃簡字第1484號
所為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。查
本件上訴人之上訴標的金額核定
為新臺幣(下同)39,000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1,500 元,未據
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、第442 條第
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算5 日內逕向
本院繳納,逾期不補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5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
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
10 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,000 元;
命補裁判費之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5 日
書記官 儲鳴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