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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桃園簡易庭 103 年度桃簡字第 148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9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承攬報酬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桃簡字第148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金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柔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良信建材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 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 年8 月27日103 年度桃簡字第1484號 所為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。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(下同)39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,500 元,未據 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、第44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 日內逕向 本院繳納,逾期不補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4   年  9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,000 元;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4   年  9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儲鳴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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