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桃簡字第493號
原 告 宏金機電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邱世德
兼 上一人
訴訟代理人 張美嬌
原 告 張月美
被 告 盛豐工具開發有限公司
兼 上一人
法定代理人 張枝盛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
不當得利等事件,業經
辯論終結,茲
本案
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,
爰命
再開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104 年2 月
12日上午11時20分,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
言詞辯論,另
請
兩造均於10日內具狀說明
本件辦理
繼承登記與遺產稅之時序,
併陳報相關證據資料:另請「被告盛豐工具開發有限公司」亦於
10日內對原告宏金機電有限公司訴請其返還價金3,400 元乙節具
狀表示意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
書記官 邱志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