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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桃園簡易庭 103 年度桃簡字第 49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1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不當得利等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桃簡字第493號 原   告 宏金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世德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張美嬌 原   告 張月美 被   告 盛豐工具開發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     張枝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,業經辯論終結,茲本案 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,再開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104 年2 月 12日上午11時20分,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,另 請兩造均於10日內具狀說明本件辦理繼承登記與遺產稅之時序, 併陳報相關證據資料:另請「被告盛豐工具開發有限公司」亦於 10日內對原告宏金機電有限公司訴請其返還價金3,400 元乙節具 狀表示意見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邱志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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