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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桃園簡易庭 103 年度桃簡字第 50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8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債務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桃簡字第502號 原   告 王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崇慶 訴訟代理人 莊媚年 被   告 王子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03 年7 月18日所 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理由欄貳之五關於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「105 年5 月15 日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103 年5 月15日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徐雍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 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智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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