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桃簡字第502號
原 告 王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崇慶
訴訟代理人 莊媚年
被 告 王子文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03 年7 月18日所
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
正本應更正如下
主 文
原判決理由欄貳之五關於
起訴狀繕本送達
翌日即「105 年5 月15
日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103 年5 月15日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
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5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徐雍甯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
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
書記官 陳智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