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桃簡字第541號
原 告 林淑美即榮新工程行
訴訟
代理人 楊肅欣
律師
被 告 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歐來成
訴訟代理人 楊文元
被 告 三盟產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官群凱
訴訟代理人 邱宏崑
被 告 曾施去即安伸企業社
主 文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
報酬事件,業經
辯論終結,茲
本案尚有續
行審理之必要,
爰命
再開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104 年1 月16日上
午10時30分,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
言詞辯論,另請被告
三盟產業股份有限公司於1 週內對
系爭會議之會議結論:「二、
請三盟公司本
誠信原則,儘速辦理下列事項:⒈再審慎檢討對安
伸企業社(三盟公司之協商)扣款項目之合理性,並交付安伸企
業社被扣款項目明細表。⒉釐清與益泰起重工程行及榮新工程行
之承諾事項及應付工程款項;三、請三盟公司與其下包協力廠商
會後積極協調,尋求妥善解決方案,早日合理達成共識。若仍未
能達成共識,本公司將依約合理保留三盟公司部分款項,至紛爭
解決後再行發給,以維護各方之權益」具狀表示意見,另請被告
曾施去即安伸企業社亦於1 週內提出具體答辯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
書記官 邱志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