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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桃園簡易庭 103 年度桃簡字第 54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報酬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桃簡字第541號 原   告 林淑美即榮新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楊肅欣律師 被   告 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來成 訴訟代理人 楊文元 被   告 三盟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官群凱 訴訟代理人 邱宏崑 被   告 曾施去即安伸企業社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,業經辯論終結,茲本案尚有續 行審理之必要,爰命再開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104 年1 月16日上 午10時30分,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,另請被告 三盟產業股份有限公司於1 週內對系爭會議之會議結論:「二、 請三盟公司本誠信原則,儘速辦理下列事項:⒈再審慎檢討對安 伸企業社(三盟公司之協商)扣款項目之合理性,並交付安伸企 業社被扣款項目明細表。⒉釐清與益泰起重工程行及榮新工程行 之承諾事項及應付工程款項;三、請三盟公司與其下包協力廠商 會後積極協調,尋求妥善解決方案,早日合理達成共識。若仍未 能達成共識,本公司將依約合理保留三盟公司部分款項,至紛爭 解決後再行發給,以維護各方之權益」具狀表示意見,另請被告 曾施去即安伸企業社亦於1 週內提出具體答辯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邱志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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