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桃簡字第611號
原 告 唐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余家錦
訴訟代理人 郭亭儀
被 告 金順瑞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國中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03 年9 月1 日
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玖萬玖仟伍佰貳拾伍元,及自民國一
百零三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
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
本件被告經
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
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
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,
爰依原告之
聲請,由其
一造辯
論而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主張:被告於民國102 年6 月至同年12月間,陸續向原
告訂購如附表一所示貨品,經被告受領全部貨品,並簽發如
附表二所示支票予原告。
詎原告持前開支票遵期為付款之提
示,竟因被告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為由而遭
退票,被告
迄
今尚積欠貨款共計新臺幣(下同)399,525 元未給付,爰依
買賣之
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貨款等語,
並聲明:⑴被告
應給付原告399,525 元,及自自
起訴狀繕本送達
翌日起至清
償日止,
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⑵願供
擔保,請准宣告假執
行。
三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為
任何聲明或陳述。
四、原告主張之事實,
業據其提出出貨單、統一發票、支票
暨退
票理由單等件為證,經核
無訛,復參以被告已去向不明,期
日通知書均係以
公示送達之方法為之,衡情應不可能向原告
為清償
等情,本院審酌
上開書證與原告所述相符,並綜合證
據調查結果及全辯論意旨,
堪信原告主張為真。
五、按稱買賣者,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,他方支
付價金之契約;當事人就
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,
買賣
契約即為成立;買受人對於出賣人,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
標的物之義務,
民法第345 條、第367 條分別定有明文。本
件被告既向原告訂購貨品並依約收受,自負有給付價金之義
務。從而,原告本於買賣契約之
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應給付
原告399,525 元,
即屬有據,應予准許。
六、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,
債務人於
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,經其
催告而未為給付,自受催告時起,負遲延責任。其經
債權人
起訴而送達訴狀,或依
督促程序送達
支付命令,或為其他相
類之行為者,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。遲延之債務,以支付金
錢為標的者,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
遲延利息;應
付利息之債務,其利率未經約定,亦無法律可據者,週年利
率為5%,民法第229 條第2 項、第233 條第1 項前段及第20
3 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經查,本件起訴狀繕本於103 年6 月18
日公示送達於被告之法定代理人黃國中,並登載於新聞紙,
並於同年0 月0 日生合法送達之效力,有該新聞紙、本院桃
園簡易庭公示送達證書各1 份附卷
可稽(見本院卷第47至48
頁),是原告得請求之利息起算日即為同年月9 日,應
堪認
定。
七、從而,原告本於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399,52
5 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(103 年7 月9 日)起至清
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八、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訴訟
適用簡易程序所為
被告敗訴之判決,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,
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
九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何宗霖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
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如委任
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
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
書記官 沈佳螢
附表一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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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出貨日期 │ 貨品項目 │ 統一發票 │ 價 金 │
│號│ (民國) │ │ 號 碼 │(新臺幣)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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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1│102 年6 月5 日│ 零件一批 │NG00000000│ 120,750元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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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2│102年7月25日 │LD-200HA冷│NG00000000│ 141,750元│
│ │ │凍式乾燥機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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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3│102年11月20日 │220V電子式│QC00000000│ 4,305元│
│ │ │排水器 │ │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
│ │ │Y型過濾器 │ │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
│ │ │維修工資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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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4│102年12月1日 │油過濾 │QC00000000│ 4,620元│
│ │ │器濾蕊 │ │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
│ │ │維修工資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05│102 年12月26日│LS16-100HP│ │128,100元 │
│ │ │空壓機修繕│ │ │
│ │ │零件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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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共 計│399,525元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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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表二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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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支票號碼 │ 發票人 │ 票面金額 │
發票日 │ 付款人 │ 提示日 │
│號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(民國) │ │ (民國)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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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1│FA0000000 │ 金順瑞 │141,750元 │ 103年2月28日 │第一銀行│103年3月3日 │
│ │ │有限公司 │ │ │內壢分行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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