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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桃園簡易庭 103 年度桃簡字第 86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2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桃簡字第865號 原   告 即反訴被告 圓順鑫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泉 被   告 即反訴原告 永勝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業經辯論終結,茲本案尚有 續行審理之必要,再開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104 年3 月26日 上午9 時20分,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 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2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 年  3   月   2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邱志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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