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桃簡字第932號
上 訴 人 鄭富仁
被
上訴人 江柏慶
訴訟
代理人 沈威緻
被 上訴人 勇信貿易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鴻章
訴訟代理人 吳美芳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
起上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
(下同)18萬6,284 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2,985 元。茲上訴人
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,
爰依民事訴訟法436 條之1 第
3 項、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
內補繳
上開費用,逾期未補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
10 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,000 元;
命補裁判費之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
書記官 邱志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