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桃簡聲字第13號
聲 請 人 鄭程木
鄭傑元
相 對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南光
上列
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
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因
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業
經本院以103 年度桃簡字第131 號案件審理在案。因本院10
3 年度司執字第4125號
強制執行事件,並核發
執行命令,就
聲請人對於
第三人之薪資
債權予以扣押在案,為免影響聲請
人之日後發展,將採取分期向相對人繳納款項。為此,聲請
人願供
擔保,請准裁定本院103 年度司執字第4125號之強制
執行程序,於前開訴訟終結前,停止強制執行程序等語。
二、
按有
回復原狀之聲請,或提起再審或
異議之訴,或對於和解
為繼續審判之請求,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、撤銷調解之
訴,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
抗告時,法院因必要情
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,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
,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固有明文。
惟執行程序如已終結
,自不生停止執行之問題。
三、
經查,本院103 年度司執字第4125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
,係相對人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 年度司執第38547 號
債
權憑證為強制
執行名義,聲請本院就聲請人對第三人即豐華
聯合廣告有限公司、元艇企業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
行,
嗣聲請人已向聲請人分期繳納,無執行之必要為由,向
本院提起
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
等情,業經本院
依職權調閱本
院103 年度司執字第4125號、103 年度桃簡字第131 號卷宗
,核閱屬實。
惟查,本院103 年度司執字第4125號強制執行
程序,業由相對人於民國103 年3 月6 日撤回強制執行而終
結,有相對人之民事撤回強制執行
聲請狀及本院收狀章附卷
可稽,準此,
本件已無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,是聲請人前開
聲請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何宗霖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並表明抗告
理由(須附
繕本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 元)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0 日
書記官 沈佳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