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桃園簡易庭 103 年度桃補字第 13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5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桃補字第139號 原   告 環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科廷 訴訟代理人 陳進惠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被告麗新工程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 )350,000 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,75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3,250 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5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3   年  5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妤凡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