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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桃園簡易庭 103 年度桃補字第 16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5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扣押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桃補字第166號 原   告 莊玉燕 原告因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躍爾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,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 108,000 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11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610 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5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6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妤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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