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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桃園簡易庭 103 年度桃補字第 19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6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服務費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桃補字第198號 原   告 國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麗美 被   告 有伴生活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筱蘭 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。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0,900 元,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,11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 尚應補繳610 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,如逾期 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3   年  6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徐雍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,000 元;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3   年  6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智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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