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桃補字第253號
原 告 聯運租賃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賴建錩
上列原告與
被告朱大寓間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
費。
經查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99,246 元
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1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
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,如逾
期未補繳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徐雍甯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
抗
告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7 日
書記官 陳智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