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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桃園簡易庭 103 年度桃補字第 26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8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拆屋還地等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桃補字第269號 原   告 呂簡綢 訴訟代理人 呂芳嘉 被   告 詹李素蘭       能新實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詹世聰 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田得亮       詹秋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 查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27,947 元【以原 告請求返還土地之面積4.08坪(約13.488平方公尺)乘以每平方 公尺土地之公告現值計算,即13.488平方公尺×16,900元=227, 947 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】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,430 元,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,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3   年  8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姿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,補費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3   年  8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邱志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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