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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桃園簡易庭 103 年度桃補字第 34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9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桃補字第340號 原   告 寰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振昌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台灣泰仕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017 萬3,114 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萬 1,584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10萬1, 084 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繳納,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9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3   年  10  月   7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智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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