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桃園簡易庭 103 年度桃補字第 35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代位請求給付買賣價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桃補字第358號 原   告 彭吳淑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駿金屬股份有限公司間代位請求給付買賣價金 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(下同)42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,520 元。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3   年  10  月  16  日         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3   年  10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智仁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