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桃補字第365號
原 告 喬風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崇昌
被 告 頌岱爾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陳素蘭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
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2萬元,應繳第一
審裁判費1,220 元,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
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
上開費用,逾期未補正即
駁回
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
10 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,000 元;
命補裁判費之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
書記官 邱志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