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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桃園簡易庭 103 年度桃補字第 36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扣押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桃補字第365號 原   告 喬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崇昌 被   告 頌岱爾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陳素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2萬元,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1,220 元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,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3   年  10  月  24  日         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,000 元;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3   年  10  月  29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邱志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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