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桃補字第407號
原 告 旺泰交通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樹木
被 告 蔡介岩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,
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返還之牌照2 面、行車執照1 枚及新臺幣
(下同)2 萬8,800 元,顯見本件之
訴訟標的價額之客觀價值合
計應未逾10萬元,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 元,
爰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
上開費用,逾期未補正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
10 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,000 元;
命補裁判費之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
書記官 邱志堅